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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之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1-08-09 16:04:14 字号: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规定

  1、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费率的60%缴纳。

  3、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他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前我县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农村户口居民30元/人/年,城镇户口居民40元/人/年。

  二、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的规定

  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年缴费,第二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无缴费年限规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

  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实行第二次补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7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4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非定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1000元。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额。

  四、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五、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办法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2、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为6%,退休人员为4.8%。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补助比例为: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75%、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60%、县外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5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0%、非定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10%。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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