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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谭启良就《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
2011-10-09 15:36:21 字号: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4号令颁布,从2011年10月1日施行。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谭启良近日就《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在我县施行回答了《今日宁乡》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意义在哪里?

  答:为了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

  问: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概念是什么?

  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

  问:具体来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答:1、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

  问:我县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有哪些要求?

  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问:哪些行为属违规违法行为?

  答:1、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2、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3、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4、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的。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李家军  贺洲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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