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湘政办发 [2012]18号、湘人社发[2012]45号文件精神,我县将开展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简称城镇小集体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按照此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㈠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㈡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县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㈢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参保对象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参保,原单位和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政策
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㈠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
㈡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㈢按前述两款规定缴费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记入;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不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继承。
三、基本养老金核定和发放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上述参保对象没有连续工龄,参保后按其实际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核定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㈠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基本养老金按“定额办法”核定,统一自2012年1月起按每月41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
㈢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统一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统一政策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本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补缴的15年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按0.6计算。
㈢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按本文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规定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涉及工龄项目调整时按15年计算。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死亡的,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012年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养老金从办理的次月起发放,2012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按此政策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四、实施步骤
1、申请(5月25日—5月31日)
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由个人向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乡镇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相关的原始档案资料,同时,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填写《按湘政办[2012]18号文件参保和核定养老金申报审批表》,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填写《按湘政办[2012]18号文件参保申报审批表》。
2、申报(6月1日—6月10日)
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核实原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人基本情况,按原用人单位分别填写《按湘政办[2012]18号文件参保和核定养老金申报汇总表》和《按湘政办[2012]18号文件参保申报汇总表》,并在企业和乡镇社区内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在个人申请表和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人事档案、用工登记(用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作证)等相关原始资料,报送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
现户籍在我县,原所在企业不在我县的,需原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3、审核审批(6月11日—6月30日)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接到申报资料后进行汇总整理,核对申请人原确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交参保资格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并将审核后的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在人社局社保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局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县人社局投诉电话:88981207;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88981268)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通知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由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通知参保人员到县人社局办理参保缴费、待遇核定手续。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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