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将对经营性房地产的相关税费进行清理,现就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税款所属时期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税费。
二、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
三、办理申报地点
各纳税人所在地的地税机关。
四、相关政策
(一)纳税人认定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其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均应依法缴纳经营性房地产的相关税费。
2、对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相关税费。
(二)违章处理
1、虚假纳税申报的,以偷税处理。
2、逾期不缴纳税款的,依法强制执行。
3、抗税不缴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干职工拒不纳税的,移送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
宁乡县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30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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