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宣判现场

我县铁腕治砂成效显著。图为非法砂场拆除现场。
【案例一】
案情: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宋建强、黎学军、和宋伟军、周新春(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合伙擅自租用宁乡县资福乡七星村高流碑组罗自修、张水军等十余户农户的农田用于采砂,从中牟利。被告人宋建强占股25%,被告人黎学军占股25%。后被告人黎学军将其一半的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张曼华,被告人黎学军、张曼华共占股25%。被告人宋建强、黎学军、张曼华等人用于非法采砂而损毁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面积共达30亩。
案发后,被告人黎学军、张曼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另被告人宋建强、黎学军、张曼华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9万元、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宋建强、黎学军、张曼华等人已恢复被破坏的农田。
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建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黎学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曼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将被告人宋建强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黎学军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张曼华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案情: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永桂、刘伟伙同黎伟、丁强林(均另案处理)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宁乡县资福乡窑里村仁和组租用基本农田进行非法挖砂。经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宁乡县农业局鉴定,被告人胡永桂、刘伟等的挖砂行为造成基本农田破坏面积达17.27亩,耕地损毁特别严重。被告人胡永桂、刘伟因挖砂行为分别获得违法所得1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永桂、刘伟分别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因挖砂非法占用的农田已全部还田。
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永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将被告人胡永桂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五万元,被告人刘伟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五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案情:2010年9月,被告人汤异农伙同周文亮、邱爱明(另案处理)等人,租用宁乡县资福乡华宝村黎家组张齐武、喻召建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在2010年9月至2011年底期间,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国家审批的情况下,使用挖机、采砂船、运砂船等机器作业,在上述租用的基本农田上非法采砂,破坏基本农田。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汤异农同周文亮、邱爱民等人从中共计获取违法所得60余万元。经鉴定,被告人汤异农等人挖砂造成基本农田面积破坏达36.12亩,耕地质量损毁特别严重。
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汤异农主动到湖南省湘乡市公安局金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汤异农主动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另查明,上述被毁损农田已恢复。
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异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将被告人汤异农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
案情:2008年12月,被告人罗保军、黄征文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偕乐桥镇偕乐桥社区陈家塘村民小组面积为14.7亩的基本农田用于采砂,后王国超和黄清良、潘常宁(在逃)等人先后投资入股罗保军的砂场并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从中分红牟利。其中,被告人罗保军占股50%,被告人黄征文与王国超、黄清良、潘常宁共占股50%。从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总计造成11.08亩的基本农田被破坏,造成所占土地耕作层被破坏,不具备耕作条件,无法耕种。经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罗保军、黄征文与王国超等人采砂破坏的11.08亩区域为基本农田。
案发后,被告人罗保军向主动宁乡县人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黄征文主动向宁乡县人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征文、罗保军等人已恢复被破坏的农田。
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保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黄征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将被告人罗保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征文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五】
案情:2010年9月,被告人周文亮、邱爱民同喻子令、周军明、王兵、汤异龙(均另案处理)租用宁乡县资福乡华宝村黎家组张齐武、喻召建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之后至2011年年底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使用挖机、采砂船、运砂船等机器作业,聘请潘正规等人在上述租用的基本农田上非法挖砂。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文亮负责挖砂的日常管理,被告人邱爱民负责协调工作;被告人周文亮、邱爱民同喻子令、周军明、王兵、汤亿农共计获取违法所得60余万元。经鉴定,被告人周文亮、邱爱民等人挖砂造成基本农田面积破坏达36.12亩,耕地质量损毁特别严重。
案发后,被告人周文亮、邱爱民分别主动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12万元。
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文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邱爱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将被告人周文亮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邱爱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整理 摄影:吴晴 美容[page]
【法官说法】
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成秋英:
毁坏耕地可判5年以下

成秋英在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随后采访了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成秋英。她说,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成秋英法官说,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一直是制裁非法采砂的主要手段,但由于暴利和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有巨大的盈利,致使我县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此次集中宣判对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有效保护我县生态环境资源、建设美丽宁乡具有重要的意义。
她分析,破坏耕地、非法采砂,既有当地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主因,又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成因。为了一时的利益,毁坏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令人深省,值得反思。
成秋英建议:希望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打击非法采砂力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厉打击、明令禁止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将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将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法律意识,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page]
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政研室主任刘海涛:
“生态矫正”修复环境创伤
本次集中宣判的5个案件,也是我院通过司法引导被告人实施“生态矫正”的尝试。为了让遭受破坏的耕地及时复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坚持向被告人及其家属释明:法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绝不会姑息,但主动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土地、恢复耕种条件的,可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通过释明司法政策、做好教育引导,并联系案发地基层组织监督执行,上述10名被告人均在判决前,自行以移土重培等方式平整、恢复和部分恢复了此前被破坏的农田土壤。基于各被告人上述悔罪、悔改表现,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后果,法院遂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等刑罚,并判决没收上述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砂的违法所得。达到了既通过刑事制裁震慑犯罪、教育潜在违法者,又在个案中实现对具体犯罪后果的弥补修复目的。 整理 摄影:吴晴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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