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县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公示的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必须严格遵循《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13〕3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函〔2013〕19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13〕36号)之规定。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小额贷款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在改革过渡期申请登记实收资本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收资本登记的规定执行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商事主体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含金融、电信等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金融、电信等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门审批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五)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1、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2、商事登记机关连续两次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的;
3、商事登记机关查实商事主体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以继续经营,但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主体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告知商事主体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的,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5年的,不得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1、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2、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级)内增设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3、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将字号或字号行业置于行政区划前,突出字号特性;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
(八)充分利用市政府统一构建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开展工作。
1、市人民政府建立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均可通过平台共享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九)逐步推行网上登记服务。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三、步骤安排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宁乡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湘云任总召集人,政府办副主任叶辉,县政务中心主任蒋平波,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宋登红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编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消防大队、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住保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局、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县城管局、县城乡规划局、县环保局、县粮食局、县民宗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食药局、县法制办、县畜牧局、县金融证券办、县政务中心、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邮政局、县烟草局、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月30日前,各许可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修改调试业务系统软件,整合窗口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开展人员培训,印制相关申请表格、指南、证照等,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部门衔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体系。在市政府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投入使用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xxgs.hnaic.gov.cn)确认相关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和“行业管理”原则,开展后续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及本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发现、解决商事登记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办对涉及商事登记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逐项跟踪督查。要积极落实问责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
(三)加强服务保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共同推进改革。县财政局要确保改革基本经费及时到位,并将改革配套项目经费纳入2014年政府财政预算。要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的配合协作,敦促各许可审批部门提高服务监管效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级媒体应全面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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