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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湖南省“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胡定平答《今日宁乡》记者问
2014-05-12 09:31:01 字号:


图为胡定平局长接受《今日宁乡》记者专访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最近《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已出台。《今日宁乡》邀请到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胡定平,他就我省“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在《今日宁乡》上给予详细的解读。

  胡局长:首先非常感谢《今日宁乡》一直以来对我县人口计生工作的关注关心,理解支持、感谢为我们搭建了一个及时与读者沟通、解读最新政策的平台。我衷心的希望通过这个窗口,能够帮助更多的“单独家庭”解开政策困惑,按照政策的规定,早日实现“单独二孩”梦。

  记者: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并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首先请您谈谈“单独两孩”政策的意义。

  胡局长: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二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望改善人口性别比结构,适当扩大家庭规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提升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确意义重大,那该项政策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实施群体是怎样的呢?

  胡局长:这个问题是广大读者非常关注的问题。第一,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第二,对“单独”这个实施群体的界定。“单独”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一是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三是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记者:现在有许多读者还关注一个问题:即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理处罚问题。

  胡局长:在2013年11月12日(即中央《决定》通过)后、2014年3月28日(我省“单独两孩”实施)前,“单独夫妇”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记者: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条件,且要求再生育的夫妇要办理《再生育证》吗?

  胡局长:在2013年11月12日(即中央《决定》通过)后、2014年3月28日(省人大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前,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已经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记者:如果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不可以申领《再生育证》?

  胡局长:“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

  记者:有一些“单独夫妇”反映:之前自己已享受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但现在要求再生二孩,请问他们以前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收回?

  胡局长: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记者:请您谈谈我县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工作要求。

  胡局长: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要切实抓好政策宣传。注重正面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希望媒体同我们一起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要积极方便群众办证。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证。把办证条件、流程、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服务承诺等信息一次性告知群众,并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对《再生育证》办理要“即来即审”、及时审批、限时办结。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有特殊困难的,可上门服务。严格按照政策口径认真审查提交的各种材料,不得擅自扩大和随意收紧政策适用范围,防止滥发、错发《再生育证》。对违规办理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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