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近日,假冒“喜之郎”注册商标的宋陶亮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后,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在此之前,检察院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形成了长效管理机制。
家住陕西的宋陶亮利用在饮料厂工作的机会,学会了水果冻的生产技术,便动起假冒他人商标生产水果冻牟取暴利的歪念。2011年6月,经朋友介绍宋陶亮认识了我县的潘建为、胡尚峰,三人一拍即合。随后,潘建为、胡尚峰两人租下了双凫铺镇某村的礼堂作为生产车间,由宋陶亮提供假冒“喜之郎”商标的水果冻封口、包装、生产技术及相关原材料,加工生产假冒“喜之郎”果冻,交由宋陶亮销售,宋陶亮支付每件6元的加工费。经群众举报,潘建为、胡尚峰两人被工商部门查获。据账册记录,从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共生产加工假冒“喜之郎”25g果冻1万件。
县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专项清理中,获知了这一情况,遂要求县工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提前介入侦查,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补齐补强证据,潘建为、胡尚峰被绳之以法。但宋陶亮一直负案在逃,在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2013年9月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喜之郎”商标为广东省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县人民检察院本着“惩处犯罪与保护企业权益并重”的原则,第一时间通知了该公司。该公司高度重视此案,派专人到宁乡对查获的水果冻进行了鉴定,确定宋陶亮等人生产的产品属假冒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产品,且该公司没有授权给宋陶亮等人生产“喜之郎”水果冻,也未授权任何人生产包装、标识、封口等。办案中,检察官发现查获的假冒水果冻,印有“喜之郎”字样,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导。
为此,检察官提醒消费者,给孩子买果冻等食品时,尽量到正规的商场和超市购买。与此同时,检察官向该公司提出了完善防伪标志等防范侵权的建议。该公司负责人对此非常感动,认为宁乡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非常得力,更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已有在宁乡投资建厂的意向。
此案是我县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行政执法机关联手维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2013年以来,该院坚持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出发,办理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件5人,多次牵头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服务活动,并主导发文《宁乡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度,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宁乡企业自主品牌的形成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罗善芝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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