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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 积极备战
2014-10-11 17:05:03 字号: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9月30日,县环保局聘请国家环保部师资库及湖南省环保厅培训中心专家讲师卢莎进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专题培训。县环保局全体干职工及加加集团、三一起重机、南方水泥等多家企业负责人应邀参加本次培训。

  ■新《环保法》培训目的

  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培训会上,江海斌局长特别强调,此次全局专门进行新《环保法》培训,是我局积极备战,为应对新环保法颁布施行后的新挑战、新要求做出的重大部署,旨在让全局干职工深刻理解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新法内涵,让全局干职工熟练掌握新环保法内容实质,为顺利施行新《环保法》,积极推进环保法新旧交替时期的环境执法工作而举行。

  本次培训体现了宁乡环保局打造学习型、主动型、创新性、服务型队伍的态度、方针,彰显了宁乡环保人主动作为、积极担当的新形象。

  ■为什么要修订环保法

  现行的环保法制定时间较早,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形势急剧变化,原来的环保法律和相关制度已经严重不适应当今时代发展需要。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理念滞后、制度过时、责任不明、处罚过软、衔接不顺等问题,对未批先建、超标排放、闲置设施等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小,措施不硬,造成了“违法成本低 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无法有效遏制不断加剧的环境污染,达到有效进行环境保护的目的。

  ■新《环保法》修改了什么

  新《环保法》由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只有2条原封没修改。重点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不好,是对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中还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同时,针对环境保护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环保法》修改后出台系列措施,如按日连续处罚、对拒不改正或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人员可以拘留、对环境评价机构等作出的虚假评价,可以追究其连带民事责任,并且赋予环保机构对污染物排放设备的查封和扣押权。

  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新法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更新和强化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思路、目标,完善、确定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5项环保基本原则。

  二是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

  三是完善了相关制度。

  规范了环境监测制定、政策“环评”、规划环评制度、跨区联合防治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制度等八大制度。

  四是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1、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上级政府要将环保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的考核,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向本级人大报告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当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提出专门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明确了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政府的责任具体化,除了要保证辖区环境质量不恶化外,还应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水域上游地区因生产生活影响下游水环境质量的应进行对应的生态补偿,此次正式写入环保法。同时在责任追究中明确有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行为的将进行追责。

  3、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首次将责任直接明确到乡镇级政府。

  4、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5、明确了环境权益诉讼。规定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可能是企业和经营者,也有可能是政府机关。

  6、提出了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7、明确了对政府及相关人员的问责制。

  一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二是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问责形式有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撤职、开除、引咎辞职(领导干部)。三是明确了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问责的八种情形(第六十八条)。

  五是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明确了要企事业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严格按照排污许可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信息、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事项,并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是多元共治的环境监管与保护机制。

  1.明确了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力、对环评文件和环境违法监督权、对企业违法行为或不履职有投诉权;2.规定了公民有进行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影响、进行垃圾分类、环保宣传、依法举报、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等义务。3.将6.5世界环境日确定为中国环境日,将大力强化环境日的宣传效应和环保意识。4.教育、财政、公安、法院、检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开展工作;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七是制定环境经济的调节手段。

  1.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对环保不诚信企业,金融系统将严格限制其信贷准入、评级授信、贷款审批。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鼓励以保险的形式促进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3.支持转产关闭。政府支持为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而转产、搬迁、关闭企业。4.环保费改税。国家逐步将现行环保税费制度向统一征收环保税转变,积极推进环保费改税的步伐,依法征收环保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八是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修订环保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针对这个尴尬情形,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新增了多种新处罚措施:1.按日计罚。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责令停业、关闭。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可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行政拘留。新环保法规定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四种情形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拘留;4.查封扣押。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恢复原状。未批先建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6.承担刑事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的颁布施行彰显了国家“向污染宣战”的决心,环保监管、环保行政执法真正进入了法制时代,对环保部门而言,这是一把“双刃剑”,在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众多问责机制;对企业而言,新法制定了更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企业违法排污、无视环保的行为将无法生存,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窘境,重视环保、依法排污将成为常态。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肖拯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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