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告知人:
湖南省宁乡县胜民造纸厂
经营者:易胜明
地址:宁乡县双凫铺镇河塘村
2012年9月10日,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下达了《限期治理决定书》(宁环限治决字〔2012〕002号),按要求你单位必须向县环保局报送治理方案、治理进度,于2013年5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申请验收。经县环保局调查核实,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废水治理任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经研究,我府拟决定:
责令湖南省宁乡县胜民造纸厂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今日宁乡》刊登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府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单位:宁乡县环境保护局
电 话:87807615
宁乡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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