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人:蔡先生
来电时间:1月25日
来电内容:2013年11月,我一位朋友向我借款30万元,借期为一年,现在借款期限早已到期,但我朋友却下落不明。他的老婆孩子也都下落不明,如果我要起诉的话,应找哪个法院?我应准备哪些证据?
调查结果:就蔡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律师。他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因此,蔡先生可向你朋友住所地法庭起诉,借款时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等都可以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贺美容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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