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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霉变鸡翅获赔500元
2015-08-21 17:18:11 字号:

  消费者朱某于2015年8月2日在宁乡县白马桥乡某商场购得价值9.9元的商标为“无穷”烤鸡小腿(蜂蜜味)一袋。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6日,保质期为6个月,但消费者打开食用时发现其中一小袋已霉变。消费者当即向商家索赔,商家只同意按10倍赔偿,消费者则要求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双方未达成一致,遂向工商12315投诉,要求维权。

  白马桥工商所受理此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并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21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责令被诉方向投诉方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00元,上述调解双方签字认可。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刘建权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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