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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损面子
2016-03-03 10:34:08 字号:

  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从立法本意看,行政诉讼是要求行政负责人亲自出庭的,不出庭是例外。而我们的行政负责人恰恰利用了这个例外条款,把出庭变成了例外。

  行政负责人为什么不愿亲自出庭应诉?可能的原因是: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足够的底气,怕输官司;官本位思想作怪,不愿意和老百姓平起平坐;对行政权力接受司法监督还不够自觉;对老百姓的诉求,重视程度不够。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这是对法治的最好的弘扬。当我们的行政负责人与老百姓平等的对簿公堂的时候,我们最能感受到法治的威严,感受到法律对公权力的严格约束,感受到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保障,感受到行政权力的阳光运行。所以有这样的案例,当行政诉讼的原告人看到局长亲自出庭应诉时,马上主动撤诉。行政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不但不损面子,相反,令人敬畏,因为敬畏法律的人才是真正让人敬畏的人。

  (作者单位:县委党校)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陈小冬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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