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龚再蓉 通讯员 聂新华 李利)近日,在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室内,某建筑公司人事负责人将5500元“罚款”退还给杨某等3名农民工。杨某等3人则主动支付1100元现金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当场撤回投诉。
5月25日,上述建筑公司安排人员完成一项新工作任务,但拼装班的杨某、丰某、王某等人认为要完成这项任务,必须要提高工价。因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确定工价,经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杨某等采取停工的抗议方式,导致生产受到影响。6月16日,该公司下达处罚通知,对杨某“罚款2500元”,对丰某、王某各“罚款1500元”,并决定“永不再录用”杨某等3人。
8月5日,杨某等3人到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退还“罚款”。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迅速联系上述建筑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调查。在确认相应情况后,工作人员告知该负责人,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对其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应当返还以“罚款”名义克扣的工资。同时,如果杨某3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该公司有追偿的权利。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龚再蓉 聂新华 李利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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