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周伟 通讯员 邹晴)“我知道自己做错了,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傻事了……”被告席上的朱某进行最后陈述后,缓缓低下了头。昨日,宁乡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正在审理中。被告人朱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朱某此次是第二次因“毒镖射狗”而获刑罚。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明知张某(已判刑)收购狗肉用于转卖到市场或者餐馆供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利用从张某处获得的弩和飞镖注射剂,先后在宁乡市大成桥镇等地射杀狗3只,并将射杀的狗卖给张某。2015年11月,公安机关在张某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铁制弩2支、飞镖注射器284支。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随机抽取的飞镖注射器内检验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据有关人员介绍,毒镖中含有的氯化琥珀胆碱为麻醉辅助药,大剂量使用会导致窒息死亡。人食用含氯化琥珀胆碱的狗肉,一旦用量较大也可能中毒。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周伟 邹晴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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