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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9-03-28 10:19:47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湘人社发〔2018〕75号)要求,为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创建一批就业扶贫车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工作格局,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充分发挥就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和单位在贫困人口较多、扶贫任务较重的地区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空间,不断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脱贫。

(二)目标任务

到2019年底,全市共建成就业扶贫车间40家以上,力争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500人以上;其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及以上,有省定贫困村的乡镇建成2家及以上。以后年度建设计划根据省市任务另行下达。

二、建设要求

就业扶贫车间,是指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植养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场所,主要包括利用乡镇(村)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扶贫车间和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等形式。

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标准

1、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就业岗位15个以上,并已吸纳5名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场所可以认定为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

2、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签订承揽合同,并带动5名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

3、申请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工作特性购买相应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申报认定

(一)申请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核)、复印件;

2、扶贫车间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复印件;

3、厂房内、外景照片2张;

4、宁乡市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2份;

5、宁乡市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和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承揽合同)需包含贫困劳动力姓名、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方式、工资金额、协议期限等基本信息,双方签字盖章视为有效。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扶贫办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宁乡就业”“宁乡人社”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和官网进行公示。

(三)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的就业扶贫车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扶贫办予以确认挂牌,并将扶贫车间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录入相关资料信息,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就业扶贫工作。

四、扶持政策

对被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其自2019年3月1日以来的实际建设和经营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一)场地费补贴

鼓励利用乡镇(村)闲置房屋创办厂房,对场地改造、租赁、水电给予一次性补贴。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场地费补贴主要参照车间场地面积及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两个指标来执行。场地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补贴10000元;面积在301~500平方米的,补贴20000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30000元。扶贫车间吸纳5~10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人均发放劳动报酬4000元/年以上的补贴10000元;车间吸纳11~20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人均发放劳动报酬4000元/年以上的补贴20000元;车间吸纳21名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人均发放劳动报酬4000元/年以上的补贴30000元。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场地费补贴只参照其吸纳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计算(以户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承揽协议的全家在16周岁以上未常年在外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均可纳入计算范围),吸纳5~10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人均发放劳动报酬4000元/年以上的补贴10000元;吸纳11~20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人均发放劳动报酬4000元/年以上的补贴20000元;吸纳21名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人均发放劳动报酬4000元/年以上的补贴30000元。产业扶贫直接帮扶项目不纳入扶贫车间补贴范围。以上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

(二)物流费补贴

对进行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等形式的就业扶贫车间,将依据其下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总额5%的标准给予物流费补贴,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下发给贫困劳动力的工资以通过扶贫明白卡发放的工资数额为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报补贴时需提供通过银行发放的劳动报酬凭证备查。

(三)就业补贴

就业扶贫车间可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就业扶贫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单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吸纳10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2000元培训补贴;吸纳10—30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3000元培训补贴;吸纳30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4000元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上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建设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购买相应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本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给予车间保险补贴。

(四)创业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初创企业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以上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五)金融支持

建设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可比照扶贫经济组织享受金融扶贫支持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优先予以扶持。符合申请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的创业贫困户,可依程序向所在支行申请金融扶贫小额信贷。

五、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就业扶贫车间申报年度奖补资金在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由就业扶贫车间的建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宁乡市就业扶贫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扶贫车间场地改造、租赁等费用凭据等相关材料。

(四)宁乡市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和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承揽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承揽合同)需包含贫困劳动力姓名、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方式、工资金额、协议期限等基本信息,双方签字盖章视为有效;

(五)通过银行发放的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和宁乡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

(六)宁乡市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和宁乡市贫困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七)给贫困劳动力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缴费单据明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据;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扶贫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资金安排申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担当。人社部门要落实好就业扶贫政策,依托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强化精准就业服务。扶贫部门要将就业扶贫车间建设纳入扶贫项目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补贴资金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对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进行调度,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就业扶贫车间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防火防爆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投诉且经查实仍未整改的,对连续三个月在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少于5人的,将取消其就业扶贫车间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宣传就业扶贫车间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引导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实现“造血式”脱贫,为打贏脱贫攻坚战做出新的贡献。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乡市财政局

宁乡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来源: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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