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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贷款纠纷
2019-10-10 09:58:39 字号: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孙新明 通讯员 胡胜兵)近日,在玉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起“砍头息”贷款纠纷,及时制止了青岛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不合法行为,化解了市民周某方的“砍头息”纠纷。

在调解室内,市民周某兰向调解员倾诉:“我发现儿子(周某方)手机里有不正常的资金流水账,于是我问他原因,得知他借了抵押贷款。更可气的是,他明明只借了56800元,电子合同上的利息却是按本金70000元计算,这不就是‘砍头息’吗?”

“我在6月11日以车辆登记证和小车备用钥匙作抵押,向青岛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到手56800元,合同上约定按70000元本金9厘的月息计算,等额本息分36期归还,介绍方是宁乡某车贷公司。”周某方承认。

“我坚决不同意也不接受这种贷款,我宁愿为儿子垫付,提前还款也要终止合同!”周某兰表示。

对于父子俩的表述,受公司委托前来进行调解的青岛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表李某某予以默认,并向调解员出示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以此证明其公司具有相关合法资质。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砍头息’是违法违规行为,即使当事人因为资金的紧迫性出于自愿签下了不合理的借款合同,法律上也不会承认多出来的那一部分,最终还是要以实际到手的金额为还款依据,希望贵公司不要一错再错。”玉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提醒李某某。

最终,通过人民调解员现场宣讲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李某某按实际金额重新核算利息。经当事双方一致协商,除去周某方已还款的2期款项,计算出还未还款的部分加上当期利息,由周某兰一次性垫付青岛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共计59000元,并终止相关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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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砍头息”?

有些放贷方为了防止借款方不按时还利息或者为了先把钱赚到手,会在拿出本金给借款方前,先把头几个月的利息给扣掉,然后依旧按照约定的本金来计算利息,这就叫“砍头息”。有些狡猾的放贷方为逃避法律责任,研究出了更多的“套路”,比如先让借款方写10000元的借条和收条,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方10000元,然后立马要求借款方线下缴纳头几个月的利息,以此掩盖“预扣利息”的事实。或者改头换面,把“利息”包装成“成交手续费”“审核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名目来“套路”借款方。所以借款时一定要区分“最终到手金额”与“合同金额”两个概念,不然明面上借款方好像借到了低息,实际却是变相的“高利贷”。不然即使法律不承认多出的部分,当事人也苦无证据。

约定多少利息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年利率小于或等于24%的利息,是“司法保护区”,完全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大于24%到36%之间的利息,是“自然债务区”,相对受法律保护(意思是给出去这部分的,法院既往不咎;没给出这部分的,可以不给,也可以凭自愿主动给);年利率大于36%的利息,是“高息无效区”,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孙新明 胡胜兵

编辑:喻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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